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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常州市科教城工作委员会转发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《关于民主生活会、组织生活会“十不准”规定》的通知

  科教城机关党总支,各党支部:

  现将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《关于民主生活会、组织生活会“十不准”规定》(苏组通【2018】79号)转发给你们 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中共常州市科教城工作委员会

  2018年10月31日

关于民主生活会、组织生活会“十不准”规定

  为认真贯彻落实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等有关党内法规,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、组织生活会质量,现提出如下“十不准”规定:

  一、不准党员领导干部无故缺席所在党支部(党小组)组织生活会。

  二、不准减省集中学习、征求意见、谈心谈话等会前准备环节。

  三、不准照抄以往对照检查材料,或者抄袭他人材料 。

  四、不准避谈上—次民主生活会、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。

  五、不准以党组织书记个人对照检查代替领导班子对照检查,或者以领导班子对照检查代替个人对照检查。

  六、不准自我批评空发议论、回避矛盾,讲成绩多 、谈问题少 。

  七、不准回避隐瞒巡视反馈问题、谈话函询等情况,接受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情况,个人、家庭、亲属重大事项情况。

  八、不准以工作问题代替思想问题,以集体问题代替个人问题,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。

  九、不准只安排部分同志对发言同志开展批评。

  十、不准以笼统性、原则性、无针对性的改进计划代替整改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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